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积极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示范中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及省政府《关于在台州市设立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批复》(浙政函〔2012〕250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在台州市建设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保障机制,深化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为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3至5年的努力,构建与台州民营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使小微企业信贷覆盖面提高10个百分点,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方式更加便捷,融资成本不断降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满意率和满足率大幅提高。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全国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银行(机构),构建社会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通过在台州市建设试验区,不断总结经验,在全省范围加以推广,努力使浙江成为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改革先行区和创新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按照金融业运行和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精心实施试验区建设方案,先易后难,分阶段有序推进。
(二)先行先试,重点突破。突破小微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探索高效、便捷、可持续、可复制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对重点改革创新工作,可实行“一县(市、区)一试”或“一行一试”,由点及面,重点突破。
(三)上下联动,稳妥推进。加强省、市、县(市、区)各部门联系对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确保改革创新工作取得实效。加快建立小微金融发展的风险防范机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稳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对试验区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担保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风险补偿、创新激励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完善经营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推进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考核激励机制,探索设立依托商圈、产业集群的专营支行和综合业务分离、专司小微金融业务的专营支行,至2015年专营机构超过100家。推动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上级行对台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行在专项信贷规模安排、信贷资金调剂、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不良容忍度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引进1家以上优质外资银行分支机构。
加快推进地方金融法人机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下沉小微金融服务重心。强化政策扶持,加快推进浙江农信普惠金融工程建设,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力争至2015年底,使台州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设立为农村商业银行。细化村镇银行发展布局,2年内实现村镇银行全市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在重点乡镇、产业集聚区设立分支机构,延伸网点。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增量扩面,实现中心镇和功能区全覆盖,3年内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超过50家。探索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定向债、开展定向资产委托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支持和鼓励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台州开展小微金融特色化服务,研究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以服务小微企业为特色的保险机构,拓展小微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二)创新民营城市商业银行支持体系。
大力支持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等3家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城市商业银行做专做精做强,加大对批量化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政策支持,加快完善省内外网点布局,努力打造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经营的标杆银行,发挥“民营资本兴办民营银行,民营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示范效应。
在建立小微金融评价机制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的信贷、监管政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银行机构积极给予再贷款支持;鼓励探索开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继续支持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发放的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在流动性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增加存贷比管理的灵活性。
推动1家以上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直接融资。支持开办外汇业务,积极推进办理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增强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
(三)创新小微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不断探索与各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相适应的小额贷款新模式。继续推动“小本贷款、SG泰融易、商惠通、丰收小额贷款卡”等小微金融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加大还款方式创新力度,实现还款与续贷无缝对接。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例。积极开展科技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开展股权、知识产权、订单仓单、林权、排污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农用设施等抵质押贷款,积极推进“绿色节能信贷、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担保贷款”等新型贷款模式的创新,加大对初创期和成长期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和保障。通过产业链、供应链等融资服务的创新,加大对产业集群的信贷支持。
加大金融科技创新,积极扩大手机信贷业务,发展微贷技术,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降低信贷成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收益不平衡难题。积极推动支付清算系统向基层延伸,大力推进网上支付、手机支付、银行卡等电子支付业务应用,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支付服务。
创新发展服务小微企业、产业集群的保险产品,鼓励开展产品研发责任等科技保险,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产品,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保险保障需求。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业务。
(四)创新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体系。
鼓励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通过政策激励和要素支持,加强小微企业培育改造,鼓励各类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省股权交易平台融资。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筹集发展资金,积极采用“区域集优”等直接债务融资模式,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促进PE、VC行业与台州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互动发展。积极推动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浙商转型升级母基金等省级政府性引导(投资)基金在台州设立参股子基金。探索各类区域性交易市场建设,促进产权、股权、债权等合理流动。加快跨境融资模式创新,积极推动内保外贷等业务发展,利用境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积极争取外债指标规模,扩大台州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开展民间资本管理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有序进入小微金融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等金融服务机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培育专业化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允许其按照我省相关试点政策管理民间资本。探索建立新型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搭建民间资本和小微金融市场的对接渠道。
(五)创新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共担体系。
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互助性、商业性的多元化担保体系,破解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创新风险担保机制,通过政府、银行、小微企业共同参与的方式,探索设立台州市小微企业信保基金,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能力。引导设立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化解小微企业担保链风险。建立小微企业担保合作机制,以产业集群为平台,推动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担保贷款创新试点。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抵质押登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碳排放权、海运仓储等新型产权的抵押登记与交易机制,努力扩大小微企业融资的抵质押品范围,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充分发挥保险工具的增信作用,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能力,探索政府、银行、保险共建小微企业贷款保险机制,逐步扩大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范围,推广小微企业整体参保机制,支持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工具进行融资。研究推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加强银企合作,引导银行合理回应企业延期还贷的要求,对涉困企业实行区别处置。依法帮扶有市场有潜力的暂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重整,引导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市场。
(六)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
研究制订地方性的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企业、个人资信获取的长效机制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整合信息资源,集合金融、司法、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有关信用信息,建立全市统一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综合信息共享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农村两大信用体系建设。引进和培育专业的信用评级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外部信用评级,规范信用评级制度,提高信用评级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设立小微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台州市小微金融服务网,开设网上金融产品超市,提供银企项目资金对接、金融创新产品查询、金融政策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发布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资金、利率信息。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指数,分析监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率、满意率、满足率。
(七)构建小微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平台。
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建立健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配套政策。有效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政引导扶持与激励机制,加大“支农支小”力度。开通资金直拨到户“绿色通道”,将企业各类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直接支付范围,加快小微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办理速度,提高小微企业资金流转效率。设立台州市地方金融业发展资金池,市级财政对金融业营业税、所得税收入省、市分配政策调整形成的地方增收所得部分,每年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充实地方金融业发展资金池,专项用于支持地方金融业的改革发展。
(八)构建小微金融发展合作交流平台。
加快金融人才引进和培育。加强对高端金融人才引进的激励。采取下派与上挂的方式,加强省市间金融人才交流。深化小微金融改革创新研究,加强与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的合作,办好金融高级研修班,加快设立浙江省小微金融研究中心。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知识普及和培训,继续支持各金融机构加大对职业培训的投入力度。
加强海峡两岸小微金融合作和交流,定期举办海峡两岸小微金融发展论坛。开展与台湾金融业的深度合作,引进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积极争取台湾金融教育、培训机构落户台州,借鉴台湾金融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理念。推动两岸银行等金融机构互设,引进台湾金融中介机构,并适时推动台州企业进入台湾资本市场。
(九)构建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平台。
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考核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提升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和服务质量,切实改进经营作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收费,降低或消除贷款附加成本,强化风险管控,防范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风险。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建设,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和道德风险。
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台州市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地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动态监测,建立处置机制,增强监管合力。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骗保骗赔等金融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和处置区域性金融风险。引导中小企业守法守信、规范经营,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3年)。制订总体工作框架和具体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单位,组织启动相关改革创新项目实施。
(二)试验突破阶段(2014―2015年)。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力争在各个领域有所突破,重点领域工作成绩明显,积极争创国家级试验区。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6年)。完善相关措施,提高试验成效。认真总结,全面梳理,向全省推广试验区工作经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金融办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和台州市政府参与。台州市成立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试验区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分工合作。对试验区实施方案规定的有关任务,省级有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完成;涉及审批权限的,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支持。台州市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台州市所辖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重点工作内容,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加强工作保障。省级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试验区建设,省、市财政要给予试点工作专项资金支持。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要配备专门人员。台州市要将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落实督查工作措施,确保改革试验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来源:浙江省办公厅